2011年2月5日 星期六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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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六條即明白指出,訴願係人民所得享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當人民對於【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或依法聲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限之內應該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請求對原處分重行審酌的行政救濟方式,即為訴願。(50001)
.與行政訴訟的不同在於,訴願可增加行政機關對處分裁處的重新判斷,一方面是尊重行政機關對處分的見解,一方面可達減少司法訴訟之程序。
.訴願原則應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例外則是向原處分機關為之。
 →因此除了沒有上級機關的五院,原則上都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
.人民不服臺南市稅捐稽徵處有關房屋稅之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對於非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課予義務訴訟】不須事先提起訴願程序即可起訴。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50014)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50085)
.訴願經提起後,訴願決定書送達前可撤回。(50060)
.訴願之審議【書面審查原則】,必要時採言詞辯論。
.訴願之情況決定要件:
 (1)須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
 (2)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且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3)受理訴願機關得駁回訴願。
 (4)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
.哪些人可以提起訴願: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團體。 (4)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訴願人有兩種流程提出訴願書:下述兩種流程皆是給予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之機會。
 (1)經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處分妥當合法與否的機會。訴願法第58條第1項。
 (2)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依訴願法第59條此機關仍應將訴願書影本獲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訴願法第58條第4項。
.訴願決定之類型:
 ┌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決定】駁回之。(500079)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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