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共同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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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得共同提起訴願。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代表人經選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50023)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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