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For 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
.合併議案必須經股東會同意通過。(公司法第316條)→即提高決議之表決比例。
.反對合併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反對合併之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後段)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法第73條第2項)
 

↓100 年郵政招考(內勤、郵儲業務)附讀書計劃表 優惠價:1521元 可零利率分期付款購買↓

↓活動區間:2011-01-07~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