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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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我國最高的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依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
.我國考試院的決策型態是:委員制。
.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有法律案的提案權。
.考試院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辦理全國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與審議。
 └考選部:制訂考試政策。
★注意【人事行政局】隸屬於行政院,非屬考試院。
.掌理之事項:(160006)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國家考試
 (2)公務人員有關各項考試
 (3)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用
 (4)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點注意:非【執行事項】而是【法制事項】★。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之規定,【訓練】未予明定,致成模糊地帶,常為考試院與行政院的爭議所在。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對【退休】具有完整法制與執行事項的權力。
.監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考銓業務。
.醫師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考試院及其所屬人員,得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到會備詢。(15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