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民營化(Privat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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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Privatization)
這個概念在1979年由英國保守黨政府首次提出,當時的首相撒切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認為,民營化可以提高效率、減少政府支出、促進競爭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民營化的目的:
1.降低成本:
 民營化可以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企業效率和降低成本,從而降低政府部門的開支和浪費,減少不必要的公共支出。
2.解決財政問題:
 民營化可以通過轉移部分財政負擔,減輕政府部門的負擔,減少政府財政赤字和財政壓力。
3.提高產業競爭力:
 民營化可以促進市場競爭,提高產業競爭力,吸引更多的投資和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4.改善公共服務品質:
 民營化可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以滿足市場需求和提高公眾福利。

學者沙維斯(E. S. Savas)民營化四項策略,是指在進行政府部門民營化時可以採用的一些策略。
1.替代遞送系統的建立:
 在民營化過程中,可以建立替代的遞送系統,以提供更有效率和高品質的服務。
2.利用使用者付費:
 透過使用者付費的方式,鼓勵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同時也可以降低政府的負擔。
3.增加市場競爭機制:
 透過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鼓勵企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4.鼓勵市場與自願性組織:
 政府可以鼓勵市場和自願性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提供,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學者薩瓦斯歸納,民營化可分成三大類型
1.撤資(Divestiture):
 ⊙將公營事業的資產移轉給民間的一種做法
 ⊙政府可以透過出售、無償移轉、清理結算等策略,轉移至私人企業所有和經營。
 ⊙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企業過於龐大、經營效率低下、虧損嚴重、管理混亂等情況下。
2.委託(Contracting out):
 ⊙替代性遞送系統,委由民間辦理,而政府擔負起監督的責任。
 ⊙委託的方式包括簽約外包、給予特許權、財務補助、志願性團體、發行抵用券(voucher)、及授予至強制權等。
 ⊙政府通過合約等方式,委託私人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來執行原本由政府負責的公共服務或項目。
 ⊙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管理不當等情況下。
3.替代(Substituting):
 ⊙政府迫於實際狀況而被動所為的決定。
 ⊙政府通過引進競爭機制,鼓勵私人企業參與原本由政府獨佔的市場,提供類似的產品或服務。
 ⊙政府功能不足情況下的替代
 ⊙政府全盤撤離之替代
 ⊙政府為解除管制所進行之替代
 ⊙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市場需求逐漸增長,政府單位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或無法有效地提供服務的情況下。

為了有效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其主要策略包括以下七項:
1.共同生產,尋找伙伴共同提供方式,如公設民營。
2.委託外包,即政府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請民間辦理。
3.撤離方式由民間接手。
4.抵用券制度。
5.使用者付費。
6.相對補助方式。
7.解除管制,政府儘量減少對民間參與社會福利供給的限制。

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的主要理由
1.公營事業欠缺績效與生產力
2.改善政府的財政壓力
3.意識型態的改變
4.政治與經濟互動影響。

公營事業民營化策略的限制
1.股權可能過度集中,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2.涉及國家主權者,不宜民營化
3.有關國計民生者,還是要由政府來負責
4.民營化可能會造成公共責任的模糊

以上是對民營化(Privatization)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07dCzH1Df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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