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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管轄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1001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應予公告。
→變更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10011
→變更之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10013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10017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之敘述: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必須有法規依據
├權限委任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行政規則不得作為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之法規依據。
└委辦,係指上級政府將原屬於其權限之特定事項,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府執行,並由上級政府指揮監督。
.合法變更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方式
┌機關組織法規修正,刪除部分管轄規定
├上級機關依法規委任下級機關執行部分權限
└機關所執行法規修正,改由其他機關執行
.行政機關管轄權限爭議,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1001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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