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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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公務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處分事由:無明文規定,但以違法或失職為主。
.處分種類: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處分程序:
┌由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審核;公務人員為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
└懲處分為平時考核、專案考績,均送銓敘機關審定。
.功過相抵:功過可互相抵消;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規定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消。
.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法無明文規定。公務員+學校職員可依相關法規透過:1行政途徑2司法途徑,提出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員之權益救濟,共規範有「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復審、再申訴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行政訴訟(釋字§243)(70004)
├免職處分,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申訴之標的為服務機關提供之工作條件及其管理措施,其提起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考績結果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認為服務機所為之管理措施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適用對象:常任公務人員。(政務員無考績,故懲處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