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憲法第 23 條

《憲法第 23 條》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乃典型之「一般保留」條款。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下列人民之基本權利,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為了避免緊急危難:為防止災害的發生,將低窪或山區居民強制撤離至安全地區
 →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政府為興建公共建設,得依法徵收私人土地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第23 條的規範內涵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應符合【比例原則】。
 →公益目的。
.憲法第 23 條條文所稱之「必要」一詞,依據大法官向來釋憲實務之理解,主要為【比例原則】的表現。
.據司法院釋字第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