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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法學小重點-一造辯論判決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一造辯論判決

.乃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法院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也。
.在第—、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在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以避免案件的拖延,此即為「一造辯論」的判決。至於刑事訴訟方面,因攸關論罪科刑等因素,為保障被告權利,在第一審程序,只允許法院在被告所犯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等案件時,才能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但在第二審程序,因先前曾進行第一審程序,已使被告有辯明的機會,故法院對於經合法傳喚的任何案件,均可以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法學小重點-一罪不二罰原則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一罪不二罰原則
.凡對於同一的違法案件,不得處以二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之罰則。
.又稱禁止重複處罰,原本為刑法、刑事訴訟法之概念,指任何人不能因一次行為受二次以上之處罰。
.例外:
.(1)若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國家之法律,則不適用此原則。如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判決,仍得依本法處斷」。
.(2)得以同時處以兩種刑名不同的刑罰。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普通賄賂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即得同時科處罰金及有期徒刑兩種刑名不同的刑罰。
.(3)得科以性質不同得處罰。如公務人員可予以懲戒罰的撤職處分,並同時予以科刑的判決。

2009年1月29日 星期四

法學小重點-一時抗辯權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一時抗辯權

.係指抗辯權人只能一時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之請求,於特定條件消滅之後,即無從對抗請求權人之行使其請求權。
.一時性抗辯權即是抗辯權人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但在特定的消滅條件下,就無法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行為。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僅得暫時拒絕履行而已,例如於他方達為對待給付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二六四條),暫時拒絕自己之給付。
.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均屬於一時抗辯之性質。

2009年1月17日 星期六

法學小重點-對世權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對世權

對世權(亦稱為絕對權),即權利人得請求一般人 不得侵犯其權利之權。
依據字面解釋,就是可以對普世的一般人為主張,故一般人面對此一對世權就必須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