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法學小重點-一罪不二罰原則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一罪不二罰原則
.凡對於同一的違法案件,不得處以二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之罰則。
.又稱禁止重複處罰,原本為刑法、刑事訴訟法之概念,指任何人不能因一次行為受二次以上之處罰。
.例外:
.(1)若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國家之法律,則不適用此原則。如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判決,仍得依本法處斷」。
.(2)得以同時處以兩種刑名不同的刑罰。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普通賄賂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即得同時科處罰金及有期徒刑兩種刑名不同的刑罰。
.(3)得科以性質不同得處罰。如公務人員可予以懲戒罰的撤職處分,並同時予以科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