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8日 星期日

刑法第十六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6 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所謂「不知法律」,其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此二者情形,即為學理上所謂「違法性錯誤」,又稱「法律錯誤」。
2.此條文白話的說即是「不能因為不知法律就免罰」。
3.例如:如某醫院醫師以醫院名義辦理醫學研習,自認為所收取學員學費,係個人勞務所得,而不按公款支用程序,逕自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