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民法第一百零二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一百零二條(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附始期之法律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 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 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期限是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附款。
附始期的法律行為,例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過3個月後即199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