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一百零一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一百零一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1.例如:甲乙約定,乙若高考及格,甲即贈與中華百科全書一套。但甲卻拘束乙之自由,致乙無法應試時,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甲負履行贈與之義務。學者就此稱之為條件成就之擬制。

2.例如:甲乙約定,乙若高考及格,甲即贈與中華百科全書一套。但乙以作弊方式考取,乙仍不得請求甲履行贈與義務。學者稱此為條件不成就之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