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9日 星期四

法學小重點-一時抗辯權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一時抗辯權

.係指抗辯權人只能一時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之請求,於特定條件消滅之後,即無從對抗請求權人之行使其請求權。
.一時性抗辯權即是抗辯權人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但在特定的消滅條件下,就無法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行為。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僅得暫時拒絕履行而已,例如於他方達為對待給付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二六四條),暫時拒絕自己之給付。
.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均屬於一時抗辯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