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民法小重點--除斥期間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除斥期間:係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於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得為撤銷或為其他補救行為之期間。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主要為撤銷權),已排除有瑕疵原因的法律行為,除斥期間經過,形成權歸於消滅,法律行為為有效。
.乃形成權於一定時間內不行使即消滅。
.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撤銷權之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此一年期間稱為:除斥期間。
.凡有除斥期間規定者,即以形成權作為標的。
.除斥期間係預定的存續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可不待當事人主張而依職權審酌。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資料。
.除斥期間通常較消滅時效為短,最常除斥期間不超過十年。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