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刑法第十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例如拆除違建,或係涉及私經濟行為之事務,例如興建辦公廳舍,甚至僅屬於機關內部單純之事務,例如遞送公文,均包含之。
   無法令職務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二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係指非屬上述人員而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之個人或團體,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
 惟若僅係在行政機關之指示之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或執行公權力者,因其性質上僅係機關之輔助人力,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拖吊業者受警方受託執行違規車輛之拖吊業務者,即非為刑法上公務員。

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其他無關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四肢機能或生殖機能,則概括規定於「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概括條款的解釋應當有一個共通的上位概念加以指引,一切的不治與難治都必須統攝在生命危險的概念下,才不至於讓概括條款包羅太廣。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製作者需為公務員。
 2.須基於職務上之權力而製作。
 3.需為文書。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是避免基於醫療(例:直腸內視鏡檢查),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行為,被解為係本法之「性交」行為。

「使之接合之行為」之解釋:此為顧及女對男之「性交」並非單指男性「插入或進入」而言,因此所謂性侵害並非只有女性適用,男性也是適用。尚且包含其他難以涵括於「性侵入」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