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民法第九十五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1.所謂「達到」,謂該通知已置於相對人實力可得支配的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而言。如將該支付租金的通知,以雙掛號信經由郵局送達承租人的住居所或營業所,而其家人或受僱人或承租人收受該掛號信,此時不問承租人閱讀與否,該催告通知即可發生該意思表示的效力。
2.意思表示區分為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前者以相對人了解時(了解主義),發生效力〔民94〕;後者則除有撤回情形外,原則上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到達主義)〔民95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