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39 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時效之不完成:時效期間進行後,於行將終止之時,權利人受特種事實之阻礙,難於行使其請求權,使時效期間之進行,暫行停止完成之謂。

2.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障礙,諸如地震、颱風、海嘯、洪水、戰爭、瘟疫等是,故稱之為不可抗力。

3.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如郵電中斷、法院停止職務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