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及其適用順序為:法律、習慣、法理。
.法律漏洞可以依民法第1條規定的法理而加以填補。
.民法第1條提到的習慣就是習慣法。
.民法第1條法理的說明
→在民事裁判上,法理是補充法源。
→習慣法的援用優先於法理。
→法理的具體化,需要學說與實務的長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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