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托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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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行政法----------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未設有托兒設施不滿時,應尋求之權益保障途徑。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申訴未果時,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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