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合夥

For 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一項 110667)。
.合夥契約法律並未規定須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所以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可成立。
.合夥契約:
┌為雙務契約。
├為有償契約。
└合夥具有團體性質。
.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
.合夥之種類:
1顯名合夥(外部合夥)民法第667條至第699條。
2隱名合夥(內部合夥)民法第700條至第709條:屬有償雙務契約,因其性質近似於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之契約。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110691)
.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
.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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