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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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遺囑者,乃遺囑人為使其最後之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死者生前對其死後遺產及其他事項所作、於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分。遺囑人在死亡前,可隨時變庚或撤銷。
.依民法第1186條(111186)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未滿十六歲者,訂立之遺囑【無效】。
.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處理死後遺產的同時,需保留遺產一定比例予法定繼承人。
.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最長為【10 年】。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遺囑人死亡前得隨時撤回遺囑 。
.遺囑是要式行為 。
.遺囑是單獨行為。
.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遺囑人得以遺囑為贈與 。
.遺囑不得指定繼承人:當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依民法第1187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給予特留分的部分。111187。
.遺囑得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111209
.遺囑得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111093
.遺產稅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是【遺囑執行人】。
.做成遺囑之方式
 →公證遺囑
 →口授遺囑
 →代筆遺囑
 →自書遺囑
 →密封遺囑

.甲於遺囑中寫明將所有財產遺留給其寵物狗乙,甲死後遺留一千萬元,其子丙不服
 →丙有理,乙非權利主體,丙取得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