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偽造貨幣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目前實務及大多數學說的見解認為,外國貨幣並不具有強制流通的效力,不能算是通用貨幣或紙幣。
.偽造貨幣罪之客體僅限於我國所發行之貨幣。
.偽造美金、人民幣、歐元、日幣等,算是偽造有價證券。

.收集偽造之貨幣為集合行為,故1週之內先後在不同天收集偽造之貨幣仍只能論以一個收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