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刑法第284 條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 條業務過失傷害罪》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 公務機關的司機甲在接送長官前往開會的途中,由於未注意行駛在慢車道的機車騎士乙,而在車輛右轉時與乙擦撞,導致乙有多處外傷外,並有一腿骨折。甲之行為。

.甲以駕駛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發車準備前往載運貨櫃,於倒車時,因疏於注意,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A,A跌倒在地,手腳擦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依舊往前繼續行駛。甲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