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
.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易刑處分,即刑罰執行之替換。
.易刑處分之種類。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
 →易服勞役:刑法第42條
 →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
 →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