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官職分立制度

《官職分立制度》
.依警察法及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規定,警察官職係採【官職分立制】。
.係指官階與職務等階分別管理,屬於人事行政的品位制。
.在官職分立之下,有官階不一定有職務,但派任職務前,則必須有適當官階。
 →任職必須有官
.條件:
→官階是永久性的,職務是常變更的。
→不因職務的有無而影響官階。
→有官階即有薪俸,足以維持個人生活。
→有官階即有著警察制服的權利,享警察人員應有的福利。
→官階非因重大原因不得褫奪。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正警務正,警正為官等,警務正為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