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警察》 .舉凡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對人民以命令或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屬之 →具有實質警察作用之行政主體之總稱 →治安行政之情報、海巡、移民機關 →調查局人員、檢察事務官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依民法規定,八十歲以上之失蹤人失蹤滿【三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滿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