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防護團

《防護團》
.行政機關為了進行安全維護工作,應該實施【防護團】自衛編組為基礎。
.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

.工廠作業人數已達一百人以上,未編組防護團,經通知其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三個月內不編組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