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公文類型

《公文類型》
.公文類別
 →「函」: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行文時
  ⊙同級機關行文用
  ⊙外交部與行政院公文往復用
  ⊙「函」的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咨」: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
 →「令」: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立法院對國防部用
 →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對總統有所報告時
 →「公告」是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設有幕僚長的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的發文,分稿擬辦
 →「簽」
  ⊙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 ○○長」
  ⊙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的制式用紙,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