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提起復審

《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不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得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救濟時,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
 →免職處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降低其官等級俸之調職處分: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職等之職務
 →停職處分
 →退休金請求之爭議
 →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
 →所服務之機關拒絕給付加班費
 →現職服務機關不核發離職證明書,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報到
 →因公涉訟,服務機關不同意核發延聘律師費用。

. 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 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 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不作為案件提起復審,法令未明定該應作為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