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警正

《警正》
.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
.警察大學得設警正班,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
.警正官等分為【四階】。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警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任用方式需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的訓練主管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養訓練委員會】
 →訓練之訓期為【五週】。

.我國中央警官學校警正科畢業學生於任官前應實習(試用)【六個月】。
.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生,在警察官之任用上,職務等階最高得列至【警正四階】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