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
.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設置之機關。
.縣議會開會,縣議員對於有關會議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縣議會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10003)
.縣議會之議長,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70003)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縣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三十日。(14034)
.縣議會召開臨時會者,得由三分之一以上議員之請求而召開之。
→縣議會臨時會之召開,每次不得超過5 日,每年最多不能超過6 次。(14034)
.縣議會中,必設程序委員會。
.縣議會之職權:14036
→議決縣預算:縣議會負責審議
⊙縣總預算案,縣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議會。(14040)
⊙縣議會未於法定期限完成審議時,應由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之。
→議決縣 (市) 規章
⊙縣議會通過之規章,若擬覆議應於該法規送達縣政府【三十日】內,送請縣議會。
⊙縣議會對於縣政府移送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代表縣民反映民意、監督縣政府的施政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出售應經縣議會之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由縣議會所通過。
.縣議會議決與中央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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