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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就是提供證明,以證成某種認知的責任。誰提出甚麼主張,誰就應該拿出證據證明這個主張。又稱證明責任。
.訴訟雙方對於自己有利之事實,負有舉出證據之責任。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140283)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
.訴訟當事人就系爭事實,為以證據使法官達到確信狀態,所實施之訴訟行為。
.訴訟中,法院就某(主要)事實之存否,無法確定時,如以該事實為要件之法律效果之發生或不發生,對當事人一方有利,該當事人即受有該事實之發生或不發生之敗訴危險或不利益之負擔。
.例如:甲女受僱於A 公司,因與其他男性員工同工卻不同酬,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狀告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就甲女所受的差別待遇,A 公司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例外不用舉證---------
.法院就必須要採為判決的基礎,包括顯著的事實、經當事人裁判上自認的事實及法律上推定的事實無反證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140278)
.自認之事實,排除法院之認定權,即使依證據調查及全辯論意旨,有與自認事實相反之心證,仍應以自認事實作為裁判基礎,並且以該事實為前提裁判,無庸舉證。(140279)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第281 條規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例如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 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的認證時,推定其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