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所稱之「性交」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肛門 →以手指頭進入他人之肛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口腔。 .對於配偶,若未經對方同意進行性交,得以成立強制性交罪。 .性交易犯罪者,應列為一種戶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