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物權之取得

《物權之取得》
.物權之取得時點
 →原始建築物:於建築完畢時取得
 →先占:於占有之時取得
 →繼承: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果實自落鄰地:於落地時歸鄰地所有人取得。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典權】之取得,一定須有對價。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