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刑事上之不罰

《刑事上之不罰》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依法令之行為或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不知法律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但 書則規定,如不知法律係可避免者,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仍要負擔刑事責任。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26)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甲、乙同舟,遇風將溺,乙奪甲之救生圈,致甲溺死,乙之行為不罰。(24)

.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甲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
.現行犯的逮捕,不罰。
.自助行為,不罰。
.父母或教師的懲戒行為,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