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瑕疵擔保

《瑕疵擔保》
.瑕疵擔保責任產生於羅馬法,是有償合同中的重要責任制度之一。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於無過錯責任。 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是指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完全轉移於買受人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是指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售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方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也稱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 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之權利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第三人就租賃物對於承租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時,致承租人對於承租物無法使用時,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
.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瑕疵於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於危險移轉時仍存在,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