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2項的「特殊功績晉階」修正為「特殊功績陞職」,且由於「陞職」屬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範事項,因此將本細則第8條有關特殊功績晉階規定刪除,移列該辦法規範。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
→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一階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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