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權能(民法§765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使用:不毀損其物之性質,而依物之用法,供人所需。
→收益:不耗損原物,收取其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處分:
┌事實上處分,就物體為毀損、滅失或變更之行為。
└法律上處分,就權利為移轉、拋棄或限制等行為 。
.占有:非第765條所明定,但所有人對所有物既有全面支配或概括管領之權利,故所有權在法律上自應有對所有物得為實際上管領之占有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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