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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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對被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特定之權利、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之存否,或證書之真偽,要求法院為該等主張真偽之確認判決之訴訟。
.確認訴訟又分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兩個類型,不過,基本上原告都必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可以提起。
.為一對於存續中的法律基礎或其他重要的法律狀況,以司法判決加以確認的訴訟。因此確認訴訟也無法導致為訴訟標的的法律基礎變動,故非屬於一個積極的權利救濟手段。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意義:即原告主張特定之法律關係、證書之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求法院為判決之訴。
.類型:
 積極確認之訴:如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消極確認之訴:如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確認訴訟之種類: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2確認公法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3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之定義: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乃訴訟進行中,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參照民訴二五五Ⅰ6)。
.確認訴訟相對於其他訴訟具有後備性。亦即,限於原告已無法藉由其他訴訟種類之提起而獲得救濟時,始得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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