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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原處分及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十日】內將卷證送交法院。
.撤銷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須經訴願而無結果。
.撤銷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撤銷訴訟僅限於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撤銷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只有負擔及負擔之保留可以單獨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負擔處分」,經提起訴願仍不服者,應於行政訴訟之程序中採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要件
1須有行政處分
2須原告有訴訟利益
3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
4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5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結果
6須於法定期閱內起訴
7須遵守起訴時間
8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9提起的人亦包括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某低收入戶遭市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為免生活陷入困境,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使市府恢復其權利。
.行政處分於相對人提起訴訟前已執行完畢,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若相對人欲主張權利救濟,應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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