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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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Ships)簡稱MARPOL。
.1973年以「保護海洋環境」為主要目的之公約。
.MARPOL 73/78是由【IMO】組織推動制定。
.防止排放含油之廢水或燃油將會長久的破壞生態環境汙污染事故的發生。
.1997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被納入MARPOL 73/78 中而成為其第六個附錄規則。

.涉及有害物質事件之船舶,其船長應儘速提出報告之事項
 →船舶之識別
 →有害物質之數量與種類
 →救助與救難之措施。

.依據MARPOL 73/78之防止垃圾污染規則
 →防止垃圾污染規則適用於【所有船舶】
 →告知垃圾拋棄入海規範之布告,其語文應以【英文、法文、船籍國官方語言】為限
 →核載人數15名以上從事航海期間小於一小時之船舶,主管官署得豁免其垃圾記錄簿
 →船上焚燒除另有規定者外,僅允許在【焚化爐】進行
 →垃圾之數量以【立方公尺】單位估計
 →確保船舶結構設備系統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規定之換證檢驗不得超過【5】年
 →垃圾傾倒至岸上收受設備或其他船舶時,船長應從收受者取得一收據或證明記載傾倒垃圾之估計數量,此收據或證明書應保存於船上【2】年
 →船舶發生有害物質事故時,應以最快之通信頻道優先與【最近海岸國家】聯繫
 →違反MARPOL 73/78情事,其主管機關於獲悉,且認有充足證據時,應對該船舶之處置:應依據其主管機關制定之法律從速採取法律程序
 →總噸位【150】以上之油輪應裝置油類留存設備
 →總噸位150以上之油輪設置污油艙,其油量不得少於船舶載油量之【3】%
 →總噸位400以上之非油輪在特別海域排洩油或含油混合物,在不經稀釋情況下,其含油量應少於【百萬分之十五】
 →總噸位400以上之船舶,其定期及換證檢驗之間隔,不得超過【5】年
 →船舶在特別海域外拋棄金屬時,應距最近陸地至少【12】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