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釋字462

釋字462、釋字第462、釋字第四六二、釋字 462

《釋字462》
.釋字462號→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大專教師不服學校各級評審委員會及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有關其升等之審議決定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訴願,仍有不服者,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為【授予公權力行使】
 →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