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巡邏

《巡邏》
.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之勤務方式。
.機車巡邏時,應一前一後,保持安全距離,前後要不定時互換。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排為原則,應視其勤務性質納入巡邏等法定勤務中執行。
.員警於執行巡邏勤務中遇有可疑人、車,實施盤查時,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予以攔停人車,詢問基本資料,令其出示證明文件
 →受盤查人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
 →帶往查證時並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盤查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巡邏簽章表之保存年限為【1 年】。
.警察駕駛警車巡邏時撞傷人民,屬於國家賠償責任範圍。
.以2 或3 小時為一單位,在每一巡邏區內,選定巡邏要點。
.巡邏要點,兼作重點守望及報告點。
.巡邏人員到達巡邏要點,應下車做小區域查察,其範圍以半徑50 公尺為原則。

.巡邏線應彈性調整,採定線、不定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