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假借職務

《假借職務》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刑法第 231 條第 2 項包庇媒介性交罪】,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各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其關係人之利益,應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