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十六歲

《十六歲》
.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10980)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111186)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行政訴訟之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所稱之有工作能力者,是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以下。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關於偵查或審判中對【十六歲】以下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時,應有所保護措施。

.依公會法規定,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49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