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遺棄罪

《遺棄罪》
.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限於積極的移動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依法令」,包括法律與命令,不問公法、私法,抑或不問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令均包括在內

.遺棄罪屬於危險犯(屬於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見解分歧)
.遺棄罪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遺棄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小偉是一位醫生,卻對年邁、毫無謀生能力的雙親不聞不問,他的父親在屢次溝通無效後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