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公務車輛

《公務車輛》
.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及保養,並隨時在【車輛】登記卡登載。
. 公務車輛如因機體損壞或停駛期間在【3 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公務車輛最近 3 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辦理強制報廢。
.公務車輛停駛期間以【1 年】為限,逾期未辦理復駛登記,則註銷牌照。

.機關車輛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在肇事現場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以防追撞。
.車輛管理人員需根據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對帳明細表,【每 1 個月】需造具汽車消耗油量統計表,送事務單位審核。
.車輛購入後,應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2 份】,並加蓋機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