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課徵對象及範圍: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公私用交通工具之車、船。
.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汽車分二次平均徵收),從4月1日(營業用汽車下期10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汽車下期10月31日)。

.機關汽車及機器腳踏車之使用牌照稅,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代收稅款處,【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