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二十四小時

二十四小時、24小時、24 小時

《二十四小時》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140537-3)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130175)
.警察對人實施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醫事、社會工作、教育、警察或移民業務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的義務,並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在我國經營管理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者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